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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正式启动销毁在华遗弃化武

杨文凯 (发表日期:2010-09-06 17:10:19 阅读人次:1616 回复数:0)

   


  
日本销毁在华遗弃化学武器启动仪式,9月1日在南京郊外举行。日本内阁府副大臣平冈秀夫、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组织代表克日什托夫帕图雷伊应邀出席仪式并致辞。启动仪式结束后,出席仪式人员一同参观了南京郊外的化武销毁作业现场及设施。

  
在仪式上,平冈秀夫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正式启动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他说:“今天,在南京启动销毁,标志着处理遗弃化武工作由挖掘回收进入销毁的新阶段”,这具有深远意义,也是日中双方有关人员长年努力的结果。日本政府今后将继续采取有关措施加快销毁进程。

  
张志军致辞表示,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是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中方要求日方早日全面彻底地销毁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同时,也为日方开展销毁工作提供了积极协助。今天举行启动仪式,标志着销毁日遗化武工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希望日方以此次启动销毁为契机,继续加大人力和物力投入,在确保人员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销毁工作进度,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日两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遗化武的备忘录》有关规定,早日全面彻底地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

  
本次销毁程序定于今年10月初开始,历时一年时间,地点设在南京郊外。销毁方式为“移动式销毁”,销毁装置于2009年2月开始生产,当年9月底完工,耗资29.4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3亿元)。该设备的特点是可以用集装箱搬运,方便运到各处对遗留化武进行无公害的销毁处理。目前,设备安装已基本调试完成,下一步将做试运行,日方有50余人参与工作,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担任协助角色。在南京以外,预计还将在石家庄和哈尔巴岭设置销毁作业点。

  
遗弃化学武器,指侵华日军在战争期间运进中国,并在战后遗留在中国的大量化学武器,主要包括芥子气、窒息剂、呕吐剂、催泪剂、血液剂、发烟剂等。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专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日军遗弃化学武器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得出初步结论:日军在华遗弃的化学武器大约有200万件,各类毒剂有100多吨,遭受直接伤害的人员已有2000多人,还有许多隐性的严重威胁存在。据记载,战争期间有确切使用时间、地点及造成伤害情况记录的日军化学武器多达1241例,中国军民伤亡高达约20万之众。1945年日本投降后,日军将大量化学武器掩埋在中国。据中日专家探测,仅化学炮弹的总数就超过40万枚。目前,在中国国内15个省区的58个地点,都发现了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其中以东北三省最为集中。2000年12月以来,日方共实施了22次挖掘回收工作,总计挖掘出4.7万枚遗弃化学武器。目前,这些化武在中国的临时保管库中保存。 

  
日本内阁府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先前接受《中文导报》采访表明,旧关东军的司令部所在的哈尔巴岭,可能埋藏有30万-40万发化学炮弹,占日军遗弃化武约9成。日中两国当初设想建造大型设施以覆盖掩埋化武炮弹的现场,再建设大型机械发掘回收设备(约940亿日元),以及炮弹无害化处理设备(约1000亿日元以上)等方案。可是,前期试勘探结果显示,用大型机械设备发掘回收已经腐烂的炮弹并不适合。由于担心化武处理受拖延,中国方面希望能尽早开始销毁工作。中日政府经过务实协商,同意缩减原定在东北吉林省哈尔巴岭建造大规模处理设施的计划,而是设置替代性的移动式销毁设施,由此化武处理事业费获得大规模压缩。由于事业预算下调,日本遗弃化武销毁事业停滞不前的现状得到改变。日本政府正式著手销毁遗弃化武,还是第一次。

  
早在1992年,中国就明确表示日本对遗弃化武应负全部责任。1993年,中日参与签署了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5年,日本批准公约,外务省于1996年首次派员赴哈尔巴岭实地调查;1997年,中国批准公约,中日正式着手处理遗弃化武问题。1997年10月,日本内阁官房成立了遗弃化学兵器处理对策室,1999年4月,对策室转为担当室。1999年7月,中日正式签署化武处理备忘录。2000年1月,中国外交部设立日本遗弃在华化武办公室;10月,日本内阁对哈尔巴岭地区实行正式调查。

  
据了解,中日展开化武处理谈判之初的1999年,中方曾要求日本把遗弃化武运回本国销毁,但是日本声称国内法禁止化武入境,国民也难以接受,加之遗弃化武大多严重锈蚀变形,有的已出现渗漏,运输难以确保安全。中方从两国关系大局和遗弃化武实际情况出发,在获得日方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遗弃化武,做出了牺牲。在2007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十年销毁期限届满前,由于日方作业进展缓慢,中方本着务实态度,同意与日方联合向国际禁化武组织执理会提出延期申请,又一次做出了退让,将期限延迟至2012年。销毁遗弃化武,受到费用、技术和数量三个因素制约。目前看来,日本很难按规定日期,即在2012年4月29日前完成销毁工作。

  
尽管如此,中方仍然希望日本政府能信守承诺,遵守国际公约和两国备忘录,加快处理遗弃化武工程。中国政府在2009年1月20日发表的《2008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指出:中国认真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各项义务。为推动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进程,中国协助日本进行了100余次现场调查,回收日本遗弃化武4万余件。中方对日本的化武销毁事业提供了支持和协力,并推动日本迈出了销毁遗弃化武的实质性第一步。

  
资料:销毁过程八步走 中方负责第一步

  
1、运送:从临时保管库中取出化学武器。(注:这步工作由中方完成。)

  
2、拆包:将化武在封存时包裹的包装材料剥除。

  
3、爆炸:化武在装填装置上,通过机械运送到爆破炉里引爆,其内的化学成分全部释放出来。

  
4、膨胀:爆炸后产生的大量气体进入到膨胀腔内。

  
5、消毒:气体进入高温排气装置,得到最全面“消毒”。气体中的毒性成分被其他化学物质中和。

  
6、过滤:基本无毒的气体进入低温排气装置,利用活性炭去除杂质。

  
7、排放:过滤后的气体将被排放到空气中。

  
8、善后:销毁中产生的弹片、废液统一运送到吉林省哈尔巴岭,利用大型设备处理。

  
中文导报 第822期 20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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